太平洋保险原平分公司近5万保费10年缩至
临近虎年春节,家住原平的褚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据她本人讲述,去年11月中旬,远在江苏的父亲因病需住院做手术,身为女儿,她心急如焚积极筹备医疗费用,由于当时手头较紧不够宽裕,她想到了10多年前自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投保的分红型重大疾病险,每年缴费近元义务和责任早已完成已过两年,算起来累积也有近5万元,退保取出正好能派上用场,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年12月2日前往办理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业务大厅工作人员告知,只能退元。尽管褚女士多次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交涉,但最终除未得到一分红利外本金还缩水至3万余元。褚女士犹如睛天霹雳,可救治病人要紧,褚女士只能含泪忍痛无奈办理了退保手续。
令褚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是,10多年前的年该公司业务员段某青三番五次登门,游说褚女士参加分红型重大疾病险的好处,而且承诺只要缴满10年保费,随时随地可将本金取出,享受终身保险,并且还能参与分红。根本没有提及所谓的“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协议冷静期限”以及投保人权利、义务和风险等有关事项,褚女士拗不过段某的死缠硬拉,随即在太平洋保险公可原平分公司入了每年缴元的分红型重大疾病险。保单等手续均由保险业务员段某代为办理。这期间并无该保险公司其他管理层人员出面审查核实投保人褚女士具体情况。
在褚女士参保退保的此次事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显然存在较多质疑之处。
疑问一:业务员利用欺骗手段使得褚女士签署参保协议,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面对几万元老百姓血汗钱,通过什么渠道能证实业务员将保险产品讲清,投保人权利、义务、风险讲明?或者压根就无视老百姓血汗钱,任由保险业务员坑蒙欺骗?褚女士在不知道保单现金价值情况下签署了参保协议,做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能逃避了责任吗?业务员段某青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应面临行政处罚,负法律责任。
疑问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单方设定的保单条款中所谓的保单现金价值,经过那一级保险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存在免除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义务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嫌疑。在褚女士所遭遇的参保事件中充分说明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退还褚女士保费所依据的所谓保单现金价值设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疑问三,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在保单协议签署冷静期无任何作为,存在黙许保险业务员坑蒙欺骗客户的嫌疑。褚女士签署的保险协议(即保单)长达几十页好几万字,仅凭一个出道不久的业务员,况且并未经过系统的专业金融知识培训,能把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义务、责任讲解清楚吗?答案是否定的,可作为业务主体单位的太平洋保险原平分公司,在保单签署冷静期无任何动作和措施,看重的只是老百姓手里的钱财,而根本不管老百姓需要不需要这份保险,只认钱不认人,早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抛到脑后,这充分证明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对有没有政治站位、政治意识强不强都无所谓,也不管保险业务员采取什么样的下三烂手段都不在乎,明明知道客户并未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也不清楚权利义务和承担风险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签个保单,从老百姓手中抢出钱来即可。
疑问四,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涉嫌无任何保证其从业人员不发生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请问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是以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管控辟如段某青这些保险业务员们不出现欺骗投保人行为呢?又是如何保证这一法律条款落到实处呢?恐怕该公司压根就没有落实这一条规定。
在褚女士参保退保损失本金的事件中,显然太平洋保险公司原平分公司有许多难辞其咎的诸多疑点。目前褚女士义愤难平,正积极准备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原标题:太平洋保险原平分公司:累存近5万元保费10年后缩水至3万元,是打劫?还是敲诈?令市民望“保”生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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