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人寿山西一

长治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银保监罚决字〔〕11号

当事人:辛素琴

住址:长治市潞州区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职务:原个险代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当事人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从事个险代理人岗位工作期间,太保寿险长治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行为

年至年3月期间,辛素琴利用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谎称太保寿险长治中支为回馈老客户,特推出高息存款项目,采用伪造太保人寿长治中支收款凭证等手段,先后骗取廉某某93万元、李某某10万元、王某某8万元、汪某某11.2万元,以上共计.2万元,所得款项由其归还个人债务。年9月16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辛素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判处辛素琴退赔以上被害人合计.2万元。

上述事实,由辛素琴诈骗案件确认报告、法院刑事判决书{()晋刑初号}、辛素琴代理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入离司文件等为证。

辛素琴多次推销高息存款项目并伪造收款凭证骗取若干被害人钱财的诈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规定。

综合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及调查的事实等方面,经查,辛素琴一手操办整个诈骗过程,经调查公司承保、回访等运营环节,未发现该公司参与其诈骗过程,上述违法事实,辛素琴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规定,考虑当事人在从业期间诈骗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已成为司法案件,我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治银保监分局

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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