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对池子事件行私刑折射出法律维

7日凌晨,中信银行官方微博发布道歉信,称: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提供了王越池(艺名“池子”)收款记录。对此,向王先生郑重道歉!并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脱口秀演员王越池(

池子池子大池子)5月6日发布微博称,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未获本人授权,便将其个人账户流水提供给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律师发函要求中信银行、笑果文化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01侵犯他人隐私者为何不害怕?答案:法不责众

隐私,这些年,越来越不隐私了。

每天,我们都被侵犯着隐私。比如:接到地产中介的电话、贷款的电话、保险推销的电话……

最近,我的车险要到期了。从两个月前,就陆续接到来自太平洋、平安等多家大型保险公司的电话,他们说你们的信息在我们资料库里,只要一天不出险,各家保险公司都会不断打电话。为了不被骚扰,请尽快续保!

对于侵犯隐私触犯法律的这根神经,很多类似保险从业人员等在内的营销人员,并没有这个意识。当然,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并不是隐私的泄露者,而是使用者。

可是,比法盲更加可怕的是,很多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游荡,却肆而无恐。

“法不责众”是很多人的心态。言下之意,大家都这么干,如果要抓,也不是只抓我。或者,看能抓多少?

这种道德低于法律约束底线的思想,当下不在少数。

还有人,不清楚隐私的界定,不清楚哪些行为是在侵犯他人隐私。

从法律角度说,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包括: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如今,随着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的生活、轨迹与互联网息息相关,那么隐私与网络有关的信息包括:

1、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商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个人在上网、网上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3、邮箱电址,邮箱地址同样是个人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垃圾邮件或遭受攻击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4、网络活动踪迹。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如IP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均属个人的隐私。

也就是说,上述说的信息、行为,都是不容他人随意侵犯的隐私。(当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来,个人隐私只是相对隐私,在安全前提下可以被公众使用,这是目前业内的一些争议。)

02原来有这么多法律武器是拿来维护隐私的

我对中国的法律,一直以来不甚有好印象。看似逻辑缜密,却忽略了最基本的原则——使用不便。

随便翻翻,对于隐私权,国家还是有很多法律予以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典的颁布数量,多如牛毛,但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隐私权的行为却不多。

就拿池子来说:为什么不告他们,只是要求道歉?

道歉是什么意思?表达出态度、舆论上占占上风,就行了。

在信息发达时代,通过舆论维护自身权利,似乎比走法律程序来得要快得多。

如果,池子这事走法律程序,现在恐怕连案子都还没立。池子与笑果的案子打完,这事还没完呢?

法律流程这套规范走下来,时间永远是人们耗不起的资本。这也为很多犯法者提供了漏洞——去告吧,拖死你!

03这些年我们经历过的大型互联网隐私泄露事件

数以亿计的用户信息被泄露,互联网信息安全,是一个值得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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