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办法发布应对淘汰潮

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淘汰潮,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并确保动力电池实现安全有效地回收。工信部于1月2日,公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年本)》(以下简称“《办法》”)。

此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曾做过一个测算,预计年,动力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计算,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大规模报废的浪潮即将到来。此次《规范条件》和《办法》的发布,是旨在让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更加完善安全。

本次发布的《规范条件》分别对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和工艺;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人身健康和社会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要求规定。

具体内容来看,废旧蓄电池回收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统及编码识别等设施设备;企业应依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的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历史数据等技术信息,遵循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此外,《规范条件》还鼓励企业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水平。

据悉,《规范条件》和《办法》都是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6号)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工信部还发布了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指南,其中提及,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梯次利用企业需要自建或授权回收服务网点,两方也可以共同建设回收网点。含辆以上保有量的企业须建立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且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不超过5吨,贮存型不低于30吨。已建设的回收服务网点如不符合要求,需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文:太平洋汽车网黄增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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