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第一大股东不太平先被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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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平洋证券不“太平”,先后因内蒙古分公司受到内蒙古证监局和云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但事实上,不“太平”的还有太平洋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今年4月初先是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最近又被云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处罚,而事出原因是说好的增持却没有完成,并且延期增持事项还未经太平洋股东大会审议。延期方案未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云南证监局最新披露显示,经查,年7月10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发布公告称,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投资)作为太平洋第一大股东,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3.50元/股,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5%。年1月11日,太平洋公告称,嘉裕投资累计增持太平洋.17万股股票,占太平洋总股本的0.%,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于是,嘉裕投资将增持计划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年7月10日。值得注意的是,该延期事项未经太平洋股东大会审议。图片来源:摄图网年6月20日,太平洋公告收到嘉裕投资《关于提请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并于年7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嘉裕投资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截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嘉裕投资累计增持公司.17万股股票,占太平洋总股本的0.%,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云南证监局表示,嘉裕投资于年1月11日披露延长增持承诺履行期限,但相关延期方案未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因此决定对嘉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者注意到,上述第五条规定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未完成增持计划已受上交所通报批评事实上,嘉裕投资因为上述违规不仅受到了云南证监局警示函处罚,还在今年4月初已经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只不过本次云南证监局的侧重点是嘉裕投资延期方案未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而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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