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忠县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
年9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州监管分局发布了《万州金管罚决字〔〕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进行了处罚。太平洋保险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和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30万元。同时,该公司的两名员工喻淇芮和刘勇也因参与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被警告2次并罚款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州监管分局对太平洋保险罚款30万元,对喻淇芮和刘勇各警告2次并罚款4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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