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拒绝理赔被驳回人民资

「本文来源:绵阳晚报」

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想着车辆购买了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责任方第一时间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不料遭到了拒绝。而要说这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对方未通过实际定损便自行进行了维修,不能确定具体的损失情况。那么,保险公司这一辩解能站得住脚吗?一起来看安州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刘伟张权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交通事故担全责保险公司拒赔

年10月29日,罗林(化名)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而后又与高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罗林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林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成都一家物流公司所有,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且驾驶员罗林持有A2驾驶证,并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

事故发生当天,物流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报案,但保险公司未派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定损。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将受损车辆送至绵阳高新区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产生施救费、维修费合计近8.3万元。随后,物流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提出索赔申请并呈报相关资料,不料遭到拒赔。

对此,太平洋保险一方给出的理由主要是:车辆从事故发生至今,保险公司未能与物流公司取得联系并定损,无法核实车辆在事故过程中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在车辆修理前会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因无法查清车辆损失,公司对该车辆的维修项目真实性、关联性、必要性存在质疑。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安州法院审理认为,罗林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今,被告提出事故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便自行维修,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的辩解意见,法院评析如下:

首先,庭审过程中,原告物流公司提出,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即拨打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人工客服电话,被告对此无异议。但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未及时、主动对事故损失进行确认,故原告将事故车辆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是为了减少损失。

其次,保险公司认为维修金额8.3万余元过高,并提出鉴定申请,后经相关机构鉴定作出评估意见: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用近7.9万元,故法院对该维修金额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太平洋保险于指定时间内向原告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费、维修费合计8.2万余元。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z/4868.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