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续保被延迟生效,买车险不看保单,小心
买过车险的朋友应该知道,在车险续保的时候,如果提前续保,车险的续保生效时间是紧密衔接上一年到期时间的,这样就可以无缝衔接,避免脱保。
但是,有一种情况可能出现问题。
就是上一年只买了交强险,没有买商业车险,提前续保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续保的商业车险和交强险,均在上一年交强险到期时生效;第二种,续保的商业车险即时生效,交强险在上一年车险到期时生效。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投保中却经常因为沟通不足出现问题。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车主上一年没有买商业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默认把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都设定为上一年车险到期时生效。可倒霉的是,这位车主原本是想增加商业车险减少风险,却偏偏在商业车险还没生效前发生了车祸。这时候他才知道,自己的商业险并没有在续保缴费后立即生效,而是跟次年的交强险同日生效的。
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案号:()鲁11民终号]
张某的车险在年9月5日到期,但是没有投保商业车险,只投保了交强险。
年8月22日,张某提前联系太平洋财险 续保,并且增加投保了商业车险。当日,张某足额缴纳了车险保费,并且太平洋财险在当日出具了车险保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年9月5日起至年9月4日止,投保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元)等险种。
也就是说,保单载明的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次年生效时间均为9月5日,商业车险并非即时生效的。
原本这么十来天的时间通常也没什么大问题,但这次偏偏出了问题。
张某于年8月31日发生车祸,张某与对方承担同等责任,张某需赔偿7万余元。
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费用,保险公司则以该事故不在商业车险的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起诉保险公司,简而言之主要理由是:
车险保单是在发生事故后,他才收到的,所以并不清楚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其说明。根据法规,这种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经过法院审理,张某没有举证其保单收到的时间为事故发生后,所以不予采纳。
所以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保险责任起止期限条款是保险合同基本组成条款还是免责条款?”。
如果属于保险合同基本组成条款,则保险公司不用明确说明也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但如果属于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则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不是免责条款,不需要保险公司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据此,该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张某的商业车险保险期间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须承担商业车险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虽然过程简单,但是非常有价值,尤其对于粗心大意的车主们更是敲响了警钟。买了车险,还是仔细看看车险保单才好啊!有问题及时处理,以免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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