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高中生意外身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拒

刘云涛 https://m.yiyuan.99.com.cn/bjzkbdfyy/a/260591/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不少家长都给孩子买过保险,但是,家长知道购买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吗?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没有主动告知客户这一点。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保险理赔案进行了判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晒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万某、涂某人民币六万元。原告万某、涂某,是鹰潭余江某中学高二学生小亮(化名)的父母。去年8月的一天,小亮骑电动车与小汽车发生碰撞不幸身亡。在痛失儿子后,父母想起孩子上学期间曾买过意外伤害险。小亮母亲涂女士:孩子问我块钱的保险,这个钱交吗?我说交,普通人难免有个寒热生病的,这样可以去学校报销费用。然而,当他们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晒样: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就是这个受害人就是原告的儿子,他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他这个摩托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电瓶车。由于小亮事发时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无牌机动车,而还未成年的小亮自然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小亮属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可以不赔。那么,对于这样的免责条款,投保人也就是小亮的父母清楚吗?小亮(化名)母亲涂女士:老师没有说,我不知道有什么保单。如果有保单或者字条孩子都会拿回来,我孩子又不是不懂事,有的话,他会拿回来的。记者:这个保单,你们是给到学校还是给到家长手上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先生:这是我们公司内部的操作,具体给谁了,我哪里清楚啊。法院庭审后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被告并未将保单交给投保人,更没有向每位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向原告做出过明确说明。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晒样: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应该做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做出说明的话,那么,他这个保单里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赔偿原告儿子小亮意外身故赔偿金6万元。为减少这一保险理赔纠纷事件的发生,下一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还将向当地银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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