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菏泽中心支公司被罚36

年10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菏金罚决字〔〕30号),被处罚的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该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违反了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菏泽监管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罚款36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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